发布者:黄晓曼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律师代理的原告:大理XX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大理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对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到原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均无异议。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被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被告杨添雄系王某某之子,属其近亲属,其具有主体资格。二、原告与王某某生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原告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王某某在工作中接受原告的管理,并按月发放劳动报酬。但王某某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到原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并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是对招用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人员的用工形式的认定,并不能当然性反推出“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王某某生于1948年9月16日,其于2017年5月1日到原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客观上亦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王某某与原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原告大理XX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大理XX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